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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技術增資關係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王鍾湄
  •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 原告
    謝幸樹
  • 被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羣芳陳柏亦(原名:陳冠能)陳宥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謝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被   告 王羣芳 張立青 洪瑋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陳柏亦(原名陳冠能) 林益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被   告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技術增資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於民國91年8 月23日增資發行新股即經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現改制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1年10月4 日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函核准增資發行新股之技術增資關係無效,係對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56 條規定之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增資決議,提起確認增資程序無效訴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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