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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確認技術增資關係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告
謝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告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被告
王羣芳
被告
張立青
被告
洪瑋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告
陳柏亦(原名陳冠能)
被告
林益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被告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技術增資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於民國91年8 月23日增資發行新股即經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現改制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1年10月4 日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函核准增資發行新股之技術增資關係無效,係對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56 條規定之法定程序進行技術增資決議,提起確認增資程序無效訴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技術增資關係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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