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 上訴人
- 王澤祐
李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芷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上開裁判費,若其中一上訴人繳足者,其他上訴人即無庸重複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