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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益成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