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貞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益成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