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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

上訴人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4,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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