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姜光勲
- 上訴人
- 姜慈暉
- 兼法定代理人
- 雷水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麗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