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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開鴻
即被告
金萬成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金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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