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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告
蔡詠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被告蔡詠斌請求分割遺產,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依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及被代位人應繼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288元,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應再補正裁判費47,7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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