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倩如
- 被告
- 蔡詠斌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被告蔡詠斌請求分割遺產,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依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及被代位人應繼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288元,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應再補正裁判費47,7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