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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穎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謝穎緒(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鑫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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