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震鋼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立仁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陳成文
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