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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巧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胡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69,49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