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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王曼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國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