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正鈐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正鈐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