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陳澄子
- 被上訴人
- 盧一銘
陳政宏
羅宗仁
黃華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