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金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