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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1,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