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1,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金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1,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