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張一中 送達代收人 林紫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4526-0 │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