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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林紫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刊登之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4524-4 │1 │1000│├──┼──────────┼───────┼──┼──┤│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4525-2 │1 │1000│├──┼──────────┼───────┼──┼──┤│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150-0 │1 │23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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