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許順雄
- 原告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文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聲 請 人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雄 代 理 人 戴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同年月17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8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8 月19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65│1 │1000│ ├──┼──────────┼───────┼──┼──┤ │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77│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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