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雄
- 代理人
- 戴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聲請
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同年月17
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8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8 月19日代之),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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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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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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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6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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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7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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