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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請人
昱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雄
代理人
戴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聲請
    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9日屆滿(同年月17
    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8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8 月19日代之),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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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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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65│1   │1000│
├──┼──────────┼───────┼──┼──┤
│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137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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