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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請人
麥笑儀
相對人
陳江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次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仍應於票載發票日後提示,始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5、7至19所示本票所載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聲請人仍應於票載發票日後,始得有效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聲請人稱其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之提示日均為民國108年1月1日;又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原僅記載「106年106月5日」,雖經改寫為「106年5月5日」,惟因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改寫不生效力,又依一般社會通念,尚無從就上開記載確定到期日為何日,故此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而聲請人亦表示提示日為108年1月1日,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付款提示於法有合,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6年1月5日 │12,000元 │105年12月5日│108年1月1日 │CH207351││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2 │106年2月5日 │12,000元 │106年1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2││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3 │106年3月5日 │12,000元 │106年2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3││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4 │106年4月5日 │12,000元 │106年3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4││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5 │106年5月5日 │12,000元 │106年4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5││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6 │106年6月5日 │12,000元 │經改寫為106 │108年1月1日 │CH207356││ │ │ │年5月5日,惟│ │ ││ │ │ │未於改寫處簽│ │ ││ │ │ │名,且改寫前│ │ ││ │ │ │之日期106年 │ │ ││ │ │ │106月5日,視│ │ ││ │ │ │為未載。 │ │ │├──┼──────┼─────┼──────┼──────┼────┤│007 │106年7月5日 │12,000元 │106年6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7││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8 │106年8月5日 │12,000元 │106年7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8││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09 │106年9月5日 │12,000元 │106年8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59││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0 │106年10月5日│12,000元 │106年9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0││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1 │106年11月5日│12,000元 │106年10月5日│108年1月1日 │CH207361││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2 │106年12月5日│12,000元 │106年11月5日│108年1月1日 │CH207362││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3 │107年1月5日 │12,000元 │106年12月5日│108年1月1日 │CH207363││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4 │107年2月5日 │12,000元 │107年1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4││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5 │107年3月5日 │12,000元 │107年2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5││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6 │107年4月5日 │12,000元 │107年3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6││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7 │107年5月5日 │12,000元 │107年4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7││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8 │107年6月5日 │12,000元 │107年5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8││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019 │107年7月5日 │12,000元 │107年6月5日 │108年1月1日 │CH207369││ │ │ │(早於發票日│ │ ││ │ │ │,視為未載)│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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