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張吳水赺
- 上訴人
- 被 上 訴人① 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施忠賢
-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② 沈勝綿
被 上訴 人③ 陳財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鑑定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施介元、蔡雅惠、蔡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施介元、王淑惠、蔡雅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