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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被上訴人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楊明風」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清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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