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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廖建瑋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抗 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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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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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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