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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聖涵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義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清烈

方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清烈、方麗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黃清烈新臺幣(下同)5,000元、給付被上訴人方麗惠60,000元,及張貼道歉啟事,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後者是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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