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義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清烈
方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清烈、方麗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黃清烈新臺幣(下同)5,000元、給付被上訴人方麗惠60,000元,及張貼道歉啟事,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後者是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