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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翁淑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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