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淑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