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耀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耀宗(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宗貴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萬4,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