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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返還保管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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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景胤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曾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及事實欄已敘明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管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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