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天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代表人
- 郭登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娟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文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曾惠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天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91,431元(即上訴人主張不服之範圍為系爭分配表之[表1]【次序3】所列之執行費債權原本,應予更正為3,091,43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