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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聖涵

原告
蕭伊蝶
原告
郭秀花
原告
蔡秀領
原告
陳美慧
原告
江金仙
原告
江采潔
原告
簡文禎
原告
廖雪如
原告
廖雪娟
原告
陳如嬌
原告
鍾金喜
原告
顏素霞
原告
李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梁永堅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被告
梁國強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蔡聰吉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告
李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告
蔡滋浬
被告
黃中玉
被告
藍慶祥
被告
鄒積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告
陳育琳
被告
陳百文
被告
林和足
被告
蘇慧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告
廖晏羚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所涉犯之銀行法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停止事由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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