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 原告
- 陳韋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