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育賢、方輝元、吳金全、李明道、黃國在、吳志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6,450元【計算式:134,872元+114,893元+225,131元+153,765元+222,650元+135,13 9元=98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