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吳坤相
- 被告
- 王振宏即駿雄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所列:「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