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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6號

抗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戴誠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5日109年度司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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