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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

暫時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

聲請人
王OO
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
相對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法院為暫時處分,需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為之。故法院如尚未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因無本案請求存在,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暫時處分(民國109年5月1日繫屬本院),然並未提起何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當事人查詢索引卡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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