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軍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56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9,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