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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6號

撤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筠堤間請求撤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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