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4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欣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懷舒律師
- 被上訴人
-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楊明風」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清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