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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抗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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