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 抗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