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業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貴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朝輝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55元【計算式:(10,200元×17㎡)+(11,471元×21.9㎡)+(18,900元×2.6㎡)=47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