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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9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業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朝輝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55元【計算式:(10,200元×17㎡)+(11,471元×21.9㎡)+(18,900元×2.6㎡)=47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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