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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告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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