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程俊銘即耕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