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