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菀婷
黃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宏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黃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宏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