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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游育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菀婷

黃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宏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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