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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送達代收人
張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61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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