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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送達代收人 張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616 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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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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