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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冠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248元本息,而上訴聲明乃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金額超過400,000元本息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該部分之請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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