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冠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248元本息,而上訴聲明乃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金額超過400,000元本息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該部分之請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