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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耀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耀宗(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宗貴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萬4,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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