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春福
方旌杰
陳王月蘭
陳瑞羅即陳耀祥
陳渝珊
陳志豪
陳妍菱
劉連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錦輝、蘇麗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