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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春福

方旌杰

陳王月蘭

陳瑞羅即陳耀祥

陳渝珊

陳志豪

陳妍菱

劉連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錦輝、蘇麗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