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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天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代表人
郭登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娟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文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曾惠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天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91,431元(即上訴人主張不服之範圍為系爭分配表之[表1]【次序3】所列之執行費債權原本,應予更正為3,091,43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