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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告
許凱莉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被告
陳力凡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告
陳靜玫
被告
楊元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告
李玉雯
被告
廖維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被告許藝蓁(已更名許凱莉)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許藝蓁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等刑事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並就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及被告涉嫌犯罪所得金額送鑑定,有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被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1025號案件109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該被告之犯罪嫌疑、犯罪所得額及告訴人即原告受損金額,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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