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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何彩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
國108 年9 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348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4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 1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30666-1│ 1  │ 1,000│
├──┼──────────┼───────┼──┼───┤
│ 2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766-0│ 1  │   402│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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