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簡哲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內容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公告在案
,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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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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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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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67645-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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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67646-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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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67648-1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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