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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
被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因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而該聲請案尚未裁定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在該聲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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